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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從量費:每立方公尺天然氣之售價。
二、基本費:事業每月向用戶收取之基本收費。
三、氣體作業:事業自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管線交貨口,至該事業輸配設備接氣點或儲存設備接氣點間之相關作業。
四、儲存作業:事業將購入之天然氣經由加壓設備儲存於儲氣設備之作業。
五、輸配作業:事業將經氣體作業或儲存作業後之天然氣,由整壓站的作用,以高、中、低壓管線配送至用戶端之相關作業。
六、維修作業:事業對於天然氣輸儲設備之維護作業。但不包括一般設備之修繕。
七、表外管汰換作業:事業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之汰換相關作業。
八、用戶服務作業:事業就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期安全檢查、資訊提供及其他與供氣有關服務之作業。
九、直接歸屬成本:指經判斷係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之成本。
十、間接歸屬成本:指經判斷係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雖無法透過公司紀錄、明細帳與總分類帳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惟可透過成本及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予以認定之成本。
十一、一般共同成本:除直接或間接歸屬成本外,其他屬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十二、資金成本:事業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十三、費率基礎:天然氣供應業務合理使用之資產扣除營業活動發生之相關負債。
十四、配氣量:事業購入之天然氣經扣除漏氣損耗量後之數量。
十五、基準風險貼水:考量事業經營環境與風險,而計算之風險報酬。
十六、有效稅率:事業當年度所得稅費用占稅前淨利之百分比。
十七、分離會計:將事業之各項成本、收入、資產與負債等項目,分離至各項天然氣業務及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制度。
事業應將營運成本項目,按從量費及基本費,分別彙集成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之一般共同成本之相關支出。
前項所定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與其他相關支出等成本項目,其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成本:事業為氣體作業所購入之天然氣及嗅劑成本,及其他作業活動所支出之零星原(材)料。
二、人事成本:用人費、勞工保險費、伙食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人事開支。
三、折舊費用:設備依所得稅法所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有關耐用年數計算之費用。
四、委外支出:事業為供應天然氣,委託其他業者提供服務所支出之勞務或商品費用。
五、其他相關支出:指設備保險費或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至相關作業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