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