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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玩具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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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玩具槍之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業務者,其申請設立程序如
左:
一、公司組織:
辦理公司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
二、獨資或合夥 (行號) :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前項之公司、行號設立工廠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工
廠設立登記。
前二項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營業稅法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
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於
核准設立登記時,應副知各該業務權責單位。
第 13 條
以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有違法行為時,各
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
營業稅法
之規定。
三、工廠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記
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