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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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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
恐嚇
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 38 條
專利代理人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專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任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
恐嚇
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