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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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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託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託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
恐嚇
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