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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種類包括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噬菌體、病毒、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及其他應寄存之生物材料。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規定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噬菌體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應寄存六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二、病毒、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及培養條件特殊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二十五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三、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至少十微克,並平均分裝於二十五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四、其他應寄存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之數量由寄存機構認定。
前項第三款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寄存機構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適當保存形式之宿主六管,且各管應有存活試驗必要量。
申請寄存應繳納之寄存費用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三萬八千四百元。
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五萬二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保存條件特殊者,得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保存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與申請寄存者另行約定之。
前項之生物材料確認不存活時,得申請退還扣除如第二十條規定存活試驗費用後之寄存費用。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開具存活試驗報告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噬菌體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但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分讓生物材料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但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