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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以下簡稱資助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以下簡稱資助)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創新研發計畫),符合下列條件者,應依本辦法進行成果營運策略規劃與執行:
一、計畫係依據或配合國家重要產業或科技發展政策。
二、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產品、技術、服務流程之研究發展或創作為計畫主要目標。
三、計畫成果(含其智慧財產權)之產出目的係供產業利用。
四、計畫金額、資助比率、計畫屬性等事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範疇。
創新研發計畫結案審查時,資助單位應評估計畫成果可受智慧財產有效保護之程度,且不得以智慧財產權數量為唯一標準。
執行單位應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之執行為說明。其執行說明應包括計畫執行期間國內外市場、技術、智慧財產、法律等營運策略相關因素之變化及相應之調整。
前條規定於計畫結案審查時,準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執行單位是否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擬定成果營運策略。
二、創作或研發過程進行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發掘。
三、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質。
四、配合成果營運策略,配置必要智慧財產相關人力、設施、場域等軟硬體與經費資源。
五、確保涉及機密之區域、設備、人員、資料或資訊受到管制。
六、因應業務、產品、技術趨勢變化或智慧財產法律變動等因素,滾動修正智慧財產運用策略規劃並檢討布局成本效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計畫性質、規模、執行單位屬性等因素訂定分級分類之認定基準及方式或共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