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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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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
都市計畫
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
都市計畫
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
都市計畫
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第 10 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
都市計畫
之擬定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