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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遊戲軟體依其內容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以下簡稱限級):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二、輔導十五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五級):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三、輔導十二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二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四、保護級(以下簡稱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五、普遍級(以下簡稱普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兒童及少年遵守前項分級規定。
第一項之分級標識如附圖。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級:
一、性:全裸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具體性暗示等描述。
二、暴力、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殺害之攻擊、殺戮等血腥、殘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五級:
一、性:女性裸露上半身、背面或遠處全裸、經過處理之裸露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輕微性暗示等描述。
二、暴力、恐怖:攻擊、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七、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限級遊戲軟體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應採取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之必要措施。
限級遊戲軟體應設有專區展示陳列並與其他級別遊戲軟體區隔,以中文明顯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