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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
聘僱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予以
辦理另予考核。
聘僱人員任職未滿六個月者或留職停薪人員,不予辦理年終考核。
年度內一次記二大過者,即予解聘僱,並不予辦理年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