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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坑內溫度在攝氏表三十度以上時,每日至少應有二次之休息時間,每次應
在二十分鐘以上。
礦業權者,對於坑內工作之礦工,須定入坑時刻、出坑時刻、休息時刻、
及休假日,揭示於易見場所。
前項入坑時刻為入坑開始及入坑終止之時刻,出坑時刻,為出坑開始及出
坑終止之時刻。
礦業權者關於礦工普通衛生,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設置合於衛生之公共浴室及休息室於坑口附近。
二、設置適當之廁所。
三、以清潔飲料供給礦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