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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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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企劃科。
二、水質科。
三、
保育
科。
四、管理科。
五、建管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8 條
保育
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
保育
計畫之工程規劃。
二、
保育
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監造及驗收。
三、
保育
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及改進。
四、
保育
工程之緊急應變處理。
五、其他有關
保育
事項。
第 9 條
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涉及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巡防查報。
二、水源
保育
與回饋費管理及運用事項之小組行政工作。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管理事宜之執行。
四、本分署公共用土地之管理、計畫用地之取得、公私有地之處理及水源之涵養。
五、其他有關土地使用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