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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貿易法、能源管理法、石油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五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