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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附件組織架構圖.PDF
附件組織架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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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署務,並設下列各組、室、水利防災中心、河川勘測隊(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
一、綜合企劃組。
二、水文技術組。
三、水源經營組。
四、河川海岸組。
五、
保育
事業組。
六、工程事務組。
七、水利行政組。
八、土地管理組。
九、資訊室。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水利防災中心。
十五、河川勘測隊。
第 5 條
水文技術組職掌如下:
一、地面水、地下水觀測與近海水文計畫之研擬及督導。
二、地面水、地下水與近海水文站網之建置及維護。
三、地面水、地下水與近海水文資訊之收集、分析、利用及相關法令之訂定。
四、水文研究分析及審查。
五、地下水
保育
管理制度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深層海水資源開發技術之推動。
第 8 條
保育
事業組職掌如下:
一、水庫蓄水範圍之
保育
治理、水源涵養、環境生態維護及涉及水庫集水區相關協調事項。
二、節約用水措施與省水事業之輔導及推動。
三、自來水法、溫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自來水事業與溫泉事業政策、組織、制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推動及督導。
五、自來水承裝業登記管理之相關業務。
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禁止與限制事項之審議及督導。
七、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保育
回饋補償之推動及督導。
八、自來水水價及離島自來水差價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