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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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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之策劃事項。
三、關於本局職員任免、調遷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
留職停薪
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局職員考績、獎懲及控案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退休 (資遣) 、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
七、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八、關於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九、關於本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十、關於待遇、福利及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文康活動及各項慶典事項。
十二、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事項。
十三、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四、關於本室年度預算之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人事人員之任免、獎懲、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六、關於屬員之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關於行政革新工作之推動事項。
十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