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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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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濟部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得就左列各款明定適當之標準:
一 生產或經營之方法。
二 原料之種類及存量。
三
工作時間
及勞工待遇。
四 品質及產量、存量。
五 生產費用。
六 運銷方法。
七 售價及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