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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機關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二次,且每次改聘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
監督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下稱人才庫),經當事人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公開,作為遴選擔任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參考。
人才庫之建置,監督機關應多元徵求各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亦可由機關推薦或接受該當專家學者自我推薦。

外部視察小組收受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二條及羈押法第八十四條之陳情,得依陳情內容是否具體、是否屬外部視察小組權限、陳情內容與視察重點之關連性及外部視察小組人力負荷等因素,決定是否依外部視察程序處理,或交由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