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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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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少年
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少年
矯正學校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
少年
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
法庭)應指派檢察官、法官前往
少年
矯正學校實施考核。
第 3 條
前條應考核之內容為
少年
矯正學校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事項之執行情形,每年至少一次。
第 4 條
依前二條規定考核結果及改進建議事項,應由檢察官、
少年
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
法庭)法官填載考核報告表通知
少年
矯正學校,並副知法務部列為追蹤考核資料;其報告表格式如附表。
第 5 條
少年
矯正學校於檢察官及
少年
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
法庭)法官前往考核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