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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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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協助取得或調查之。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於會議前派員面審時,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助安排之。
評估小組得通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
護理人員
、輔導人員、社工人員、相關衛政、社政機關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評估小組會議並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