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性侵害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性侵害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
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
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
三、強制治療處所:指內政部委託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他處所。
第 5 條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監獄、軍事監獄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
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治療評估、鑑定等相關資料後,認
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軍事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將裁定檢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11 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
治療評估小組應由至少七人以上熟稔
性侵害
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觀護人、法律及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