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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三、強制治療處所:指內政部委託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他處所。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監獄、軍事監獄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治療評估、鑑定等相關資料後,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軍事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將裁定檢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
治療評估小組應由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觀護人、法律及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