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少年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少年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
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檢察官偵辦違反本條例之刑事案件,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案件,對維
護兒童與
少年
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卓著貢獻者,依規定予以記
一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案件,對維護兒童與
少
年
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有特殊績效者,依規定予以記功一次或二
次或記一大功。
三、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之案件,對維護兒童與
少年
身心健康及社會善良風氣具有績效
者,依規定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或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