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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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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
案件,應由現職機關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等相關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
會審議。但下列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各相關機關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
等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會審議:
一、調本部或所屬機關辦事人員,於調辦事期間所生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
,由調辦事機關辦理。
二、已調任本部或所屬機關人員,其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事實發生機
關辦理。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機關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得基於業務
督考由該署主動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