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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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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旅費:
(一) 聘期未滿三個月者,本會以補助傑出人士本人來回最捷徑經濟艙機
票乙張為原則。
(二) 聘期滿三個月以上者,本會以補助傑出人士本人及配偶來回最捷徑
經濟艙機票各乙張為原則。
二、生活費:補助傑出人士在台之生活費用每月新台幣二萬元。
三、教學費:本會得以每月新台幣二萬元至五萬元補助傑出人士在台教學
費,申請單位應依法扣繳
所得稅
並辦理申報。
前項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補助寒暑假三個月期間之費用。但安排課程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