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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旅費:
(一) 聘期未滿三個月者,本會以補助其本人來回最捷徑經濟艙機票乙張
為原則。
(二) 聘期滿三個月以上者,本會以補助其本人及配偶來回最捷徑經濟艙
機票各乙張為原則。
二、本會得依照下列標準補助其在台工作推展費用,申請單位應依法代扣
所得稅,並辦理申報。
(一) 客座 (副) 教授:每月新台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二) 客座藝術家:每月新台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前項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補助寒暑假三個月之工作推展費用。但安排課
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