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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