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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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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私立學校,係指依照
私立學校法
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者而言。
第 3 條
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以下
稱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校 (院) 長須符合
私立學校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程序及第五十四條規
定之資格。
二、教師須符合
私立學校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
三、職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前項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以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五歲。
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編制員額,以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