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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受贈對象捐贈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捐贈收據及相關文件,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受贈對象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第二條第二項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二、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本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款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捐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部分,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法律有關捐贈費用列報之規定。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營利事業同一筆捐贈費用得選擇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減除,一經擇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