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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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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營利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支出,其相關之交易或捐贈行為,有
所得稅
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
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定不合常規交易者,不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列費用。
第 9 條
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團隊、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第 11 條
前條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本部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