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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營利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支出,其相關之交易或捐贈行為,有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定不合常規交易者,不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列費用。
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團隊、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前條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本部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