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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課後照顧中心之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學校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前二項案件調查結果,經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送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其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認定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九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即錄案。
學校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事件,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二、其餘案件應移送學校組成之調查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調查委員會)調查之;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調查結果認定課後照顧班人員是否構成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僱;必要時,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調查後,認定之。
前項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案件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檢附處理情形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委員會或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前項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受解聘、解僱或自行辭職、逕行離職者,其服務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應於知悉其離職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資料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其於經查詢或認定屬實前離職者,亦同:
一、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解聘或解僱之書面通知或不適任人員自行辭職、逕行離職之書面文件或證明。
二、不適任人員之身分資料;知悉其有教師資格者,應予敘明;如有教師證書影本者,應檢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