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工作時間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工作時間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17 條,除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生身心障礙程度、設有交通車者或有其他特殊需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進用全時或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並得以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用;其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報酬,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部分工時,指
工作時間
較特殊教育學校內之全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
工作時間
,有相當程度縮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