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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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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各級師範學校及設有教育科系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最少
應辦理左列事項兩種以上外,其他各級學校得就性質就近酌量辦理:
一、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左列事項:
(一) 家庭教育指導人員之訓練。
(二) 家庭教育公開講演。
(三) 孝親事長和姻睦鄰之指導。
(四) 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
(五) 家事技術之指導。
(六) 家庭教育問題之研究與指導。
(七) 家庭教育圖書雜誌之編譯。
(八) 其他。
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左列事項:
(一) 家庭管理指導。
(二) 孝親事長和姻睦鄰之指導。
(三) 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
(四) 家庭醫藥衛生指導。
(五) 家庭副業及職業技能指導。
(六) 家庭實行新生活指導。
(七) 體育及康樂活動指導。
(八) 美化環境及庭園佈置指導。
(九) 兒童教育指導。
(十)
育嬰
指導。
(十一) 家庭教育問題之指導。
(十二) 家庭教育講習會。
(十三) 家庭教育公開講演。
(十四) 各項家事比賽。
(十五) 懇親會。
(十六) 其他。
第 9 條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在各該校之學區內辦理左列事項四種以上;中級補
習學校及私立小學得就左列事項酌量辦理:
一、家政管理指導。
二、孝親事長和姻睦鄰之指導。
三、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
四、家庭醫藥衛生指導。
五、家庭副業及職業技能指導。
六、家庭實行新生活指導。
七、體育及康樂活動指導。
八、兒童教育指導。
九、
育嬰
指導。
十、婚姻指導。
十一、禮俗改良指導。
十二、美化環境及庭園佈置指導。
十三、選拔並介紹模範家庭。
十四、各項家事比賽。
十五、家庭訪問。
十六、懇親會。
十七、母姐會。
十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