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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附檔:
附件 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格式).PDF
附件 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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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衛生保健與
食品
安全管理計畫。
二、實施疾病預防措施。
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辦理保健事項。
四、與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密切配合,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生保健教育及相關防疫措施之宣導。
第 38 條
幼兒園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
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
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
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