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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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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應具有合於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含獨立學
院) 以上畢業 (學位) 證書,並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合法
證明文件。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除應先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