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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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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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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業學校由直轄市設立。但應地方實際需要,得由縣 (市) 設立,或由私
人依
私立學校法
設立。
教育部審察實際情形,得設立國立職業學校。
第 7 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直轄市設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核准,
報請教育部備查;由縣 (市) 設立者,應由縣 (市) 政府核准,報請教育
部備查;私人設立者,依
私立學校法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