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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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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
護理人員
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
護理人員
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
護理人員
。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