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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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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
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 12 條
公開發行公司
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