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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簽證銀行簽證。
股東會視訊會議分下列二種:
一、視訊輔助股東會:指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股東得選擇以實體或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二、視訊股東會:指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且未經章程載明得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者,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者,得不受第三項應以章程載明規定之限制。
發生前項經經濟部公告之情事時,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司如有變更召集方式且已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者,得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股東會召集方式之變更。
二、公司如召開視訊股東會,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替代措施者,股東欲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先向公司提出申請,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併同寄送給股東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
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視訊會議時,準用本章規定,並得不受第三項經董事會決議之限制。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無法召開或續行會議時,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公司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一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公司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本準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條前段、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項等規定所定期間不變,公司仍應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第十三條第三項、本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公司應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