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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 5~7、9~12、14、15、17、20、29、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 、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2.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20 條第 9  款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各負債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清償之總金額,應分別在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短期債務:
(一)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及其他短期借款。
(二)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五)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二、應付款項:係非屬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再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其他各項應付款,如應付票據、應付佣金及其他應付款等。
(一)應付票據:
1.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債權金額衡量。
2.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3.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4.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5.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二)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各項佣金、代理費、手續費皆屬之。
(三)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佣金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款、利息、股息紅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三、本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商品金融負債。
(二)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保險業發行之保險契約屬投資合約者,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應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屬之。
(三)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六、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指保險業發行之保險契約屬投資合約者,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應認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屬之。
(二)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5.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七、避險之金融負債: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八、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公司債。應付債券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債券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債券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九、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其他金融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第五款至前款之其他金融負債。
十一、保險合約負債: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保險合約及具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彙總至保險合約組合後貸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十二、再保險合約負債: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等認列之再保險合約,彙總至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組合後貸餘者。包括剩餘保障資產及已發生理賠資產,並納入再保險合約發行人之任何不履約風險之影響。
十三、負債準備: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三)負債準備應於保險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四)保險業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四、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預收款項、服務合約負債、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履約準備金、特別準備、其他準備、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一)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二)服務合約負債係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就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認列之服務合約準備金。
(三)存入再保履約準備金係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各接受分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
(四)特別準備:係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五)其他準備:係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之準備,包括資產負債表日,依照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等。
前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及第九號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透過損益認列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保險業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營業收入或成本金額達保險收入合計百分之一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保險服務結果:係本期內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之保險合約所產生之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收益或費損。
(一)保險收入: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包括下列項目:
1.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期間內所發生之保險服務費用(依期初之預期衡量)、對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之變動、因本期保險合約服務移轉而認列於損益之合約服務邊際金額、採保費分攤法衡量所認列之保險收入及其他金額。
2.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回收有關之保費部分之分攤。
(二)保險服務費用:係源自直接承保及分入再保之保險合約群組之服務所提供,應反映保險人就該等服務而產生之理賠及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1.與已發生理賠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已發生理賠(排除投資組成部分之返還)、其他已發生保險服務費用及其履約現金流量之任何後續變動。
2.與剩餘保障負債之變動有關之金額,如虧損性合約群組之損失以及此等損失之迴轉。
3.保險取得現金流量之攤銷。
4.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之減損以及此等減損之迴轉。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係源自於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產生之收益或費損,包含下列項目:
1.自再保險人攤回金額。
2.所支付保費分攤金額。
3.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之發行人不履約風險變動之影響。
二、財務結果:係指淨投資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
(一)淨投資損益:係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各項收益或損失,包括利息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兌換損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投資性不動產損益、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等;除利息收入外,前述各項投資損益應以淨額列示。
1.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運用所得之利息。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包括:
(1)買賣或借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2)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本期淨變動數。
3.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具所產生之損益、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權益工具所產生之股利及紅利收入。
4.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5.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保險業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6.兌換損益:係外幣投資本金、孳息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衡量之外幣保單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之損益。
7.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係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及沖抵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本期淨變動。保險業應分別於附註揭露本期收回及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額。
8.投資性不動產損益:係投資性不動產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及損失,及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皆屬之。
9.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10.其他投資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非屬前列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之投資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包含投資性不動產)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
11.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12.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係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且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除屬財務成本以外之本期淨變動數及其他。
13.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係指保險人依投資型保險契約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方式及投資標的買賣投資資產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評價損益。
14.其他淨投資損益:係投資活動所產生之損益,惟非屬上列各項目者屬之。
(二)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係指保險合約群組因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變動之影響及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變動之影響,包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衡量之外幣保險合約因匯率變動之損益。惟應排除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貨幣時間價值及財務風險影響數計入保險服務費用之部分。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係指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因貨幣時間價值、貨幣時間價值變動之影響及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變動之影響,包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衡量之外幣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因匯率變動之損益。
三、其他營業結果:係指非屬保險服務結果及財務結果之收益或費用。
(一)資產管理服務收入:係經營保險業務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所收取之相關收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
(二)其他營業收入:係業務上之收入(益),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兌換利益。
(三)財務成本:係包括其他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之利息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四)其他營業成本:係業務上之支出、損失,惟非屬上列各項項目者屬之,如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攤銷、非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所規範之保險合約之安定基金支出、特別準備淨變動、其他準備淨變動、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各項利息支出、及非因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兌換損失等。
1.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2.特別準備淨變動:係依本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本期淨變動。
3.其他準備淨變動:係除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準備之本期淨變動。
(五)其他營業費用:係非屬履行保險合約直接相關之費用,包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員工訓練費用及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
1.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及其他等各項費用。
2.管理費用:係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3.員工訓練費用:係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各項人事、庶務、營業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4.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係非屬投資之金融資產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減損(或迴轉)金額。
四、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損益、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六、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七、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係前列兩款之淨額。
八、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九、本期淨利(淨損):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避險工具之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十一、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二、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因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中應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第九十三(a)段規定之認列於其財務報表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範圍內之合約之金額,(b)段規定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時所作之重大判斷及該等判斷之變動及(c)段規定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範圍內之合約所產生之風險之性質與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剩餘保障負債(或資產)及已發生理賠負債暨其組成部分各項期初至期末餘額之調節。
2.保險業應以適切之時間區間量化揭露其預期於何時將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剩餘合約服務邊際認列於損益中。此等資訊應就所發行之保險合約及所持有之再保合約分別提供。
3.保險業應揭露重大判斷及該等判斷之變動所使用之輸入值、假設及估計技術之規定。
(二)其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五、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六、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七、重大災害損失。
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二十一、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二、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三、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者,應分別依符合及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以附表方式於附註揭露其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調節表(格式六–三十六),包含資產增減、相關費用及投資損益狀況。
二十四、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強制保險揭露自留滿期毛保險費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五、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強制保險揭露自留賠款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二十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者,依險別揭露每一危險單位保險之自留限額。
二十七、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應以附表方式附註揭露其資產與負債及收入與成本等資訊。(格式A~B)
二十八、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項目、資金額度。
二十九、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規定之營運部門資訊。
三十、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一、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二、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三、大陸投資資訊。
三十四、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五、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三十六、依法應揭露之資訊。
三十七、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八、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四十、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避險策略及暴險情形及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
四十一、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四十二、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等。
四十三、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總額之淨值比率。
四十四、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保險業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及其他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