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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