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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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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得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有營業所、事務所之中小企業,得加入信用合作社為準社員,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社員同。
前項中小企業之範圍準用銀行法之規定。
中小企業法人為信用合作社準社員者不適用
營業稅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第 31 條
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
營業稅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信用合作社達前項一定標準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
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