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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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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用航空局對於免費保管之大陸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賠償責任。但民
用航空局能證明其毀損、喪失係因不可抗力,或因保管物之性質,或因原
寄存人自己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額之標準,準用航空客貨
損害賠償
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