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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申報進口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除應將貨物本身之完稅價格及其租賃費或使用費分別報明外,並應檢附合約書及下列各款有關文件,以書面向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一、基於專利權不能轉讓者,應檢附出口國政府主管專利業務機關簽發之專利證書或證明文件副本。
二、基於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者,應檢附該項貨物在功效上特點之詳細說明書或有關文件。
三、基於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准者,應檢附財政部專案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