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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附檔:
附表 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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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記帳士:指依
記帳士法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領取記帳士證書並執行記帳士業務者。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指
記帳士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並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者。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