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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之實施範圍與原則及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之程序與方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首次委託時,如因會計作業未達標準,得由受託之會計師會同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次一會計年度起實施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未依第三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有關會計事項及納稅事務,依所得稅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併購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對於帳簿文據、所得稅申報書表之查核,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意見之表達,須保持公正嚴謹之態度,維護公私法益。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應依據前二條對委任人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及會計作業真確性之瞭解與評估,憑以決定合宜之方法及程序,加以審查或抽查。
凡經查核發現委任人未依規定設帳記載;或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相關文件、所得稅申報書表之內容不相符合、或與有關法令之規定不符、不當或不實者,應作適當之更正、調整或說明。
前二項實施之查核方法、查核程序、抽查範圍、查核結果及所作處理,應具體翔實作成紀錄,連同所獲得之查核證據資料,彙整編訂成工作底稿,並據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關係企業交易或關係人交易達規定揭露標準之查核:
一、複核委任人提供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相關資料,以審查或抽查方式,執行下列查核程序,以佐證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一)上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
(二)投資架構圖及長、短期投資明細表。
(三)持股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持股最高者之股東名冊資料。
(四)副總經理層級以上及直屬總經理部門之直屬主管或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董事之人事資料。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交易契約、融資契約、背書保證契約、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六)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相關科目,其有明細分類帳者,查核至明細分類帳;其無明細分類帳者,查核至總分類帳;並抽核相關憑證資料。
二、複核是否依規定備妥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及移轉訂價報告或依規定得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等。
三、複核移轉訂價報告:
(一)取得移轉訂價報告,並揭露報告出具人姓名。
(二)複核移轉訂價報告內容,是否包括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遵循常規交易原則相關資料;選定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相關資料;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結論。
(三)複核移轉訂價報告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其應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調整情形。
四、複核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
(一)取得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並揭露報告出具人姓名。
(二)複核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其應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調整情形。
五、複核預先訂價協議年度執行報告:
(一)取得預先訂價協議及年度執行報告資料。
(二)查核年度執行報告之假設條件、關係人、關係人交易類型、關係人交易條件、訂價原則、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等,是否與預先訂價協議內容相符。
會計師已踐行前項查核程序,因未能獲得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致無法查核規定事項並作成查核結論者,應於工作底稿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敘明已踐行之查核程序、查核發現之事實及無法作成查核結論之理由。
第一項之移轉訂價報告、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及預先訂價協議年度執行報告應編訂於工作底稿內。
前三項規定,自會計師辦理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起適用。
課稅所得額及稅額計算之查核:
一、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扣除:
(一)核對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餘額是否正確;查明本年度是否合於扣除規定。
(二)其有合併或分割情事者,應與相關文件核對,查明是否合於扣除規定;及本年度得扣除金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二、免稅所得:
(一)其屬專營或兼營建屋出售者,應查明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是否依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二)其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應查明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是否依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三)其依法享受免徵所得稅獎勵者,應查明是否已取得核准證明等各項規定文件;核對帳簿、憑證、文件等資料,查明是否合於規定免稅要件;是否仍在免稅期間;免稅所得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有關計算方法、公式、成本費用之分攤歸屬等計算過程並應詳予說明。
三、國外及大陸稅額之扣抵:
(一)查明是否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查明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四、投資抵減稅額:
(一)核對期初尚未抵減餘額,查明有無超過規定抵減年度項目;核對結轉金額是否正確。
(二)依投資抵減項目別,逐項抽查本年度投資支出是否合於規定適用要件;是否取得核准證明等各項規定文件;各項支出之入帳基礎是否正確;是否取具合法憑證。
(三)查明本年度各項投資支出總額、抵減率、可抵減總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申報實際抵減稅額是否正確。
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查核:
一、查明納入合併申報之各公司,是否合於合併申報規定;及是否有依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合併申報之公司。
二、核對相關報表文件資料,查明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營業虧損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國外稅額扣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他事項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應確實編訂工作底稿,並據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前項工作底稿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之格式,由會計師公會訂定之。
所得稅簽證申報,應檢附相關申報書表、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其他依規定應附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