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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獎勵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藍色申報─指使用藍色申報書,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結算申報。
二、藍色申報書─指以藍色紙張印製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藍色申報人─指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申請人經審查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左列各款情事者,應為許可之核定:
一、申請書申請登記事項表所載事項,經查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應填具之申請登記事項表內容不齊全,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三、未按規定設帳並記帳者。
四、申請年度以前設立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上一年度之結算申報者。
五、申請年度帳目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六、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尚未繳清者。
七、逾第四條規定期限申請者。
藍色申報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備具規定申報書表,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之。
前項申報,除應按帳面數額填列申報外,並應依照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就其帳簿記載之各項目及憑證內容加以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於申報書上自行調整,將各項目調整後之金額及調整後之所得額填於調整欄內,並附具調整理由說明書一併申請之。
藍色申報得委託會計師依照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代為辦理。
藍色申報人所送申報文件如不齊全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
一、申報書表計算錯誤者。
二、申報項目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自行調整或其調整項目不合規定者。
三、減免所得稅部分與非減免部分之區分計算不清晰者。
藍色申報人依所得稅法規定享有下列優待:
一、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之列支標準。
二、公司組織之藍色申報人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往年度之虧損。
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藍色申報者,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藍色申報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一、未依第十條之規定自動調整並經通知補正未經切實辦理者。
二、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及同一年度內二次以上未依規定記帳,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照辦者。
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開立憑證或將各項會計憑證編號裝訂成冊,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照辦者。
四、未依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
五、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至結算申報時尚未繳清者。
違反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藍色申報案件經調查發現其申報所得有虛偽不實情事時,除依所得稅法及本辦法之規定議處外,其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並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之規定,追究代理人之簽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