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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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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進用退除役官兵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二、受託辦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業務,有具體事蹟。
三、提升退除役官兵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四、辦理推展進用退除役官兵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五、創新退除役官兵
就業服務
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退除役官兵就業,足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