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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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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營養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
採購
、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32-1 條
醫學工程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醫療研發、大數據應用、資訊建構、醫療影像應用及教育訓練。
二、精準醫學、個人化醫療、基因體資訊、次世代基因定序。
三、醫療設備維修保養、
採購
預算、規格審查及報廢鑑定。
四、其他有關醫學工程事項。
第 42 條
補給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財產設備之
採購
、驗收及帳籍管理。
二、衛材、藥品、經理品之物料
採購
、驗收、存儲、撥發及帳籍管理事項。
三、資訊設備與軟體維護保養、
採購
及驗收。
四、全院布服洗滌與供應之外包作業協調及管理。
五、廢品管理及變賣作業。
六、其他有關補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