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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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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食材
採購
、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25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
採購
、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