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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基於全民國防理念,因應防衛固守、有效嚇阻之戰略方針需求,集中全國
人力、物力,建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 (以下簡稱動員準備) 體系,以達平
時廣儲戰力於民間,國防與民生相結合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設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以下簡稱中央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業務基本方針之決議。
二、動員準備綱領、方案、法令之審議。
三、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四、台閩地區防衛作戰綜合戰力之協調、指導。
五、行政院交辦事項之審議。
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審議之動員準備綱領、法令須經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動員準備業務指導體系如附表二。
國防部得依臺閩地區防衛作戰構想,在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下,設
臺閩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
防衛
作戰力量,並協力地方處理災害防救等事宜,其實施規定另定之。
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對人力、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動員準備之調查
、編管、演訓、驗 (簽) 證等,負協調及配合執行之責。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因應戰時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有效配合國軍防衛
作戰,應針對各分類計畫,依相關法令或以契約方式實施必要之演訓,其
需實員參演時,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軍、民防、消防、衛生機關及
緊急醫療機關支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