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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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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行政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由服務機關於每年考績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報會
,經本會查明屬實後,視缺額情形調整或先行存記俟機辦理。如係因
人地不宜等特殊情況,必須適時處理者,可隨時陳報。
二、行政調整不考慮其個人志願,由本會主動核辦,並以三次為限,如仍
不悛改者,得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等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三、各機構對行政調整案件之申請,必須詳列具體事實,必要時,本會得
派員實地調查。
第 74 條
各機構職員,在實習期間之平時獎懲,於實習期滿成績考核時,在其總分
數內增減之,但增減後之總分數,不得超過一百分。
前項分數增減標準,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第 78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年終考績,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0 條
記大功之標準,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規
定辦理。
第 123 條
記大過之標準。依
公務人員考績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規
定辦理。